很多人认为离婚很容易,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其实并不竟然。在小编日常批八字的过程中,遇见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婚姻的问题,那么今天小编就整理一些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事实上,离婚比结婚还要麻烦,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财产没有划分清楚,孩子归属以及房产,离婚后的赔偿,每月的赡养等等费用,就怒气冲冲跑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后却没有判离婚,或者自己的权主张没有被支持,最后只有吃惊与无奈。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以上五种,在现实中举证都是很困难的,需要一定的技巧,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你所谓的证据很可能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对待离婚问题一般都非常慎重,婚姻关系属于私人关系,感情是一种旁观者无法衡量的东西,宣判离婚意味着一种关系的结束,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着财产的重新分配,子女的教育抚养责任的重新划分……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出于对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但是,如果一段关系真的走到尽头,继续相处只能带来更大伤害,法律也是保护离婚自由的。第一次离婚不成,自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之诉,没有提别原因,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前后两次离婚期间分居满一年以上的,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五种情况,想离也不能马上就离:
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严重过失的除外。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第一次诉讼婚姻过程中反悔申请撤诉,六个月内不允许申请离婚。
以上五种情况,想离也不可以。但是对于第五点,《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不准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点不是六个月诉讼期限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也可以在双方分居一年后,一方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人确已分居满一年,法院也可以基于此判决离婚。
美好的婚姻是幸福的源泉,但婚姻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对于有些人,可能离婚才是一种解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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