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帮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高州市乐帮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高州市志愿者联合的爱国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引导本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贫困家庭、贫困学生助学等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高州市民政局登记并接受该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高州市沙河南四区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提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关爱老人、妇女和青少年、及援助、政府配套服务以及各种公益宣传等服务); (二) :提供社会孤寡老人、孤儿的扶助; (三): 提供社会残障人士的辅助; (四): 提供贫困学生的资助和对口联络帮扶; (五) :提供贫困人群的生活帮助; (六): 提供大型自然灾害后的支援; (七):与支持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企业、政府、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积极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够在本会义务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会议选举产生,负责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会员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议;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员内部自由捐赠; (二)社会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 月 1 日高州市乐帮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